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监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清远市清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
1.做好事故调查组织工作,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
2.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办理批复。
(二)区安全监管局
1.受区政府授权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复。
2.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它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区公安分局
1.做好伤亡事故现场保护及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取证,根据规定出具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正常死亡尸检报告、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2.根据事故情况,事故调查发现事故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迅速追捕归案。
3.及时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报告涉嫌犯罪人员查处情况。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四)区监察局
1.参与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事故调查。
2.对事故调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线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3.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好处理落实工作。
4.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违法乱纪人员的查处情况。
(五)区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调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区检察院
受邀参加事故调查,按照《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技术专家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街镇(场)及经信、住建、交通、水务、电力、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开展工作,提供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事故发生地街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街镇(场)为主牵头负责善后处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卫计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殡仪馆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四、事故调查纪律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职责,接到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报到。
(二)自觉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三)事故调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经区政府授权,由事故调查组或者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公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